粤发改价格〔2016〕66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教育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高等学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继续施行至2017年8月3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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