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粤价[1998]14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通知》(计电[98]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8]13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最高标准,鉴于我省基础电价及各地燃料附加费较高,目前仍按各地办法执行。我局将根据农村电价清理整顿和农村电网整改的情况,另行研究制订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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