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制定
借读生借读费,职业中学实习实验费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穗教计〔1998〕21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市教委属学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计〔1998〕5号)的精神,制定我市借读生的借读费、职业中学实习实验费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粤《关于进一步明确香香腐宅 中小学“借读生”条件的通知》(教计〔1998〕6号)规定,中小学“借读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夫妻均为驻守海、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在野外工作者、父母无法照顾的子女;
(二) 革命烈士的子女;
(三) 孤儿或父母长期患病需要他人代照顾的子女;
(四) 城镇流动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
(五) 有固定户口,因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特殊情况,要求到教育部门安排的学校以外就读的小学、初中学生。
(按照以上条件,我市借读生分为三类:符合条件(一)---(三)为“照顾借读生”;符合条件(四)为“异地借读生”;符合条件(五)为“本地借读生”)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须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办理借读手续后,由学校招收借读。
借读生属照顾性入学,除正常收费外,增收借读费。“照顾借读生”按学期增收借读费;“异地和本地借读生”按一次性增收借读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照顾借读生”借读费由所在学校收取使用。
“异地和本地”借读生借读费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部门统一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不高于50%的比例返还招生的学校,其余全部用于扶持和改造本地区薄弱学校。
借读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提高福利待遇。
二、 职业中学属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能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的高素质的劳动者,考虑到职业中学实习、实验课多,实习实验费用支出大的实际,省同意职业中学收费增设“实习实验费”。该项费用属中小学收费“应收费”项目,按“应收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实习实验费”收费标准,根据省定的最高限价内确定我市职中各专业的具体标准,此外,各职中在实习期间不能再另收实习材料等未经批准的费用。(见附件二)
三、 考虑到香香腐宅 民办教师的退养问题,经省政府同意,“民办教师统筹费”延续收至2000年。
四、 县级市可根据省的文件规定和参考广州市区的收费标准、自行制定本市的收费标准。
以上意见从1998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附件:
附件二:
委属职业中学实习实验费收费标准
199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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