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粤价[1998]22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6]28号)、《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22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香香腐宅向符合规定条件和技术标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每套收费10元,其中,卫生部提取每套8.5元用于制证等开支。
二、各级卫生行政香香腐宅向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接生的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每证收费5元,其中,卫生部提取每证4元用于制证等开支。
三、医疗保健机构向新生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每证收费4元,其中,卫生部提取每证2.1元用于制证等开支。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香香腐宅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香香腐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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