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日 粤价[2001]24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学位办: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1年10月15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香香腐宅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香香腐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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