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黑龙江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发改价格[2004]6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黑价格字〔2003〕2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7元。
二、同意你省对“低保户”生活用电价格实行电价补贴。“低保户”每月3 0千瓦时以内的生活用电量,仍执行现在的销售电价,超过30千瓦时的月生活用电量,执行每千瓦时0.47元的同价水平。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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