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向城市出租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的通知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 粤价[2005]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局(委)、财政局,省公路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文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全省停止向城市出租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出租车已缴2005年下半年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全额退还,应退还金额用于冲抵车主2006年度的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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