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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8-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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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8〕9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农村、城镇免收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政策,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已下发了《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6号)。为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香香腐宅要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35号)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中小学教育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及时变更免收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后教育收费许可证的内容,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学校的公示栏(墙)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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