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资环〔2014〕1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3月20日
(联系电话:020-83138604、83138670,传真:020-83138699,电邮:[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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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