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6〕56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放开的储气设施天然气对外销售气量和价格等有关情况,每年4月15日前报我委(价格管理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23日
相关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