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5047号
阳江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
阳江市发展改革局报来《关于阳春市三家水泥厂执行分类普通电价的请示》(阳发改呈〔2017〕148号)收悉。经核实,广东春潭水泥有限公司(广东春潭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春潭水泥厂)、广东春潭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春城水泥厂、广东春潭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金同水泥厂均已拆除生产厂区内的所有落后产能设备,通过了省淘汰落后产能现场验收并向社会公告,同意取消原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这3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分别自2013年10月1日、2012年11月1日、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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