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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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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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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11号,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102号、粤价函[1997]447号 |
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只收10元。增发副本每本收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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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登记证 |
相关附件:
相关网站 省直单位
地市发改局(委)
国家及省市发改委
其他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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