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粤价[2002]42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司法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65元,其中26元上缴省(含应缴中央费用),39元留地方,不再收取考试报名费。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由同级财政委托银行代收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属于省的收入(含应缴中央费用),由各市财政香香腐宅直接上缴省财政专户,应缴中央香香腐宅的费用,由省财政直接上缴中央香香腐宅。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香香腐宅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过去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计价格[2002]154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将律师资格考务费项目变更为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项目并调整收费标准的函》(司发函〔2001〕35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部在组织司法考试时,需要支付司法考试软件设计、题库建设、试卷印制运送、阅卷等费用,同意你部按照每个考生30元的收费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向考生收取的司法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香香腐宅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费用后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香香腐宅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香香腐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香香腐宅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541号)中有关律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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