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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9-07-14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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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六月三日    粤价〔2009〕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 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实施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和省经贸委《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26号)的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规定,粤价〔2007〕126号文有关自备电厂应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应增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即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应包括: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城市建设附加费每千瓦时1.4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3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2分,合计每千瓦时5.13分。

  三、对企业自备电厂实施收费的其余事项仍按粤价〔2007〕126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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