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3〕170号 2013年2月20日
省卫生厅:
《关于申请制定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12〕1095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科目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科,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237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规定核定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费用)。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香香腐宅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香香腐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规定自2013年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请你厅在考试收费期满3个月前,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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