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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3-02-22 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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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函〔2013〕170号  2013年2月20日

省卫生厅:

  《关于申请制定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12〕1095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科目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科,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237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规定核定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费用)。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香香腐宅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香香腐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规定自2013年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请你厅在考试收费期满3个月前,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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