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0〕9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原广东省物价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走私物品估价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2000〕182号)与现行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决定予以废止。
请各地对转发和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所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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