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监函〔2015〕28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3日
相关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pdf